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57號
TCDV,111,重訴,357,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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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被 告 莊麗卿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11年6月7日查詢簡答表可 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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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