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46號
TCDV,111,重訴,346,202206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臺中市大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湖

被 告 羅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7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