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被 告 廖葆境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7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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