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91號
TCDV,111,補,991,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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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陳清森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陳秀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聲明及附表所載意旨,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669,75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一、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1,800元/平方公尺×面積87平方公尺
×原告主張比例1/2=3,123,300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11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571,400元×原告主張比例1/2=285,700
元。
三、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3,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9.43平方
公尺×原告主張比例1/2=1,809,945元。
四、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1年1月公告現值123,000元/平方公尺×面積59.07平方公尺
×原告主張比例1/2=3,632,805元。
五、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3,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69.27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3/14×原告主張比例1/2=4,866,451元。
六、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11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1,903,100元×原告主張比例1/2=951,5
50元。
七、以上合計14,669,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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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