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潘宜婷 上列原告對被告蔡侑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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