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72號
TCDV,111,補,1372,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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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潘宜婷
上列原告對被告蔡侑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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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