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佛仕特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邦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世筠、莊大衛、陳奕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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