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姚鈺芳
曾浩均
莊士瑤
張伊鎔
楊欣瑋
應文瑋
蔡亞運
鄭雀汝
張凱菁
柯致宇
吳盈瑩
蘇悅華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WORLD FITN
ESS ASIA LIMITED)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4,4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㈡原告應補正原告12人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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