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孟憲安
訴訟代理人 劉東鑫
原告與被告葉全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扣除前
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15,038元。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