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份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61號
TCDV,111,補,1261,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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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陳素宜
廖天賞
吳玲毅
梁瓊芬
梁哲誠
吳耀浩
梁子殷
梁子騏
梁瑜芯
梁哲周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閔寵仁
姚素玉
黃冠蓉
黃明堆
黃勉堯
林素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份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5,843元並補正原告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原告與被告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份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56萬6,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843 元。
二、又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詎原告在起訴狀原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姓名、 國民身分證號,漏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資料),爰請原告陳報其等實際居住處所為何,俾利法院合 法送達訴訟文書,有助於日後訴訟之進行。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原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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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