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55號
TCDV,111,補,1255,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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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林綉春
彭書桓 住○○市○○區○○路00○0號 被
曾惠雲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面積各約8平方公尺,以實測
為準),並將土地返還給原告。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以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核算。
又依前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
萬84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2萬4900元/平方
公尺地上物占用面積16平方公尺=39萬84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等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
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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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