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49號
TCDV,111,補,1249,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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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鑫泰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馥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
2,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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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昀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泰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