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35號
TCDV,111,補,1235,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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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又心即張畯錩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惟被告張
又心即張畯錩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61,647元,應繳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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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