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27號
TCDV,111,補,1227,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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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楊王爾
楊奕麟
趙碧霜
楊政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被告楊雅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排除侵害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所受利益即侵害排除後所獲得之利益為準,故應以預估排除
費用之價額核定之。然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3支監視
器拆除」之請求,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預估「3支監視器拆除」之費用額為何
?如逾期未查報,本件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
5萬元核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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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