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賴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蓉慧即旺福房屋、謝何貴嬌間請求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