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楊天生
楊肇賢
楊順財
楊忠憲
周雪娥
楊和漢
楊昆城
被 告 蔡錦成
周子豪
周榮華
廖秀滿
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有福
被 告 楊瑞芳
楊清塗
林玉琴
楊宗明
楊清華
李楊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93萬4545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
欄所載,即被告等占用面積總和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式
:42204×590.81=00000000,原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3萬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捕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