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70號
TCDV,111,補,1170,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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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李袗華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宏盈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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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宏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