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李幸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5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二五七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訴 訟事件),因伊不服第一審判決,且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 辯論期日所述內容未全數詳盡記載於筆錄,為確認該次開庭 內容,以作為上訴第二審使用,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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