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1年度,47號
TCDV,111,家財訴,47,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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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7號
原 告 陳○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並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
二、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確實載明該當法律要件之原因事實)。 理 由
一、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
㈠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命補正及駁回起訴的依據及書狀應附影本
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㈢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於法不合,自應 定期間命補正。
三、闡明事項:
㈠家事起訴狀僅記載略以: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㈡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 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以確定法院審判範圍,如當事人獲 勝訴判決,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為訴訟 之基礎事項,倘有欠缺,將不能特定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之 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給 付之訴,原告之聲明必須為特定給付,例如請求命被告給付 之標的、金額、範圍或行為之態樣等,均須特定、明確,倘 原告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



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㈢查原告於起訴時固已表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惟並未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之「特定金額」,自應予補正 ,即應依現有兩造相關財產資料提出「特定金額」。 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說明 (三),以原告補正向被告具體請求之金額,參附表所示之 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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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