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112號
TCDV,111,家繼訴,112,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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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
原 告 王國雄
代 理 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王顏大招
王紹庭
王中信
王耀賢
兼上被告之
代 理 人 王金珠
被 告 阮偉倫
阮偉華
張桂卿
阮奮志
阮秀琴
陳沛汝
王鶴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 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 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同法第70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王錦卿之繼承人,請求分 割遺產,惟被繼承人王錦卿死亡時之戶籍地在彰化、其主要 遺產所在地在彰化,有除戶戶口名簿、起訴狀附表一遺產明 細在卷可參,從而,台中地方法院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及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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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