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二、本件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