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9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肆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婚字第293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