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923號
TCDV,111,司聲,923,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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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陳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鳳儀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通知書所示 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0 巷0號寄送通知書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信函經 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無 法合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件信封 、債權讓與通知書各2份、債權讓與證明書1份及相對人戶籍 謄本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 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其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 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 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陳鳳儀未居住於 該處,經詢問吳昱霖表示,陳鳳儀叔叔吳榮木家的人,並 不熟,無該二人之聯絡方式。此有該分局民國111年6月10日 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10035620號函所附之職務報告附卷可稽 ,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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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