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林楷傑
上列聲請人就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之規定,「清算人」得向
法院聲請展期清算,然依民國111年1月14日築間餐飲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業已解任清算人,請提出台端為
清算人之釋明,或提出其他得聲請展期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