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益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朕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 1項固有明文。惟本案在上訴中,尚須繼續支出 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如在上級法院審判中, 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故為避免困擾,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時期,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4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5號民事判決在案,該民 事判決主文命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 在案,而該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茲因聲請 人供擔保假執行欲一併聲請假執行第一審訴訟費用,惟前開 第一審訴訟費用未經法院於判決主文內確定其數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提出本案第一審繳納訴 訟費用之收據,聲請裁定確定本案一審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45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除減縮部 分外)由相對人負擔在案,惟相對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審理中,本案 訴訟尚未判決確定。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訴訟費用,然 因本案訴訟在上訴審理中,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縮,且須 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 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 。是以,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 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至聲請人俟本案訴訟確定後,仍得依相關規定再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不受本件駁回聲請裁定之拘束,併予敘明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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