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830號
TCDV,111,司繼,830,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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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陳多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泰榮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 死亡,聲請人陳多惠為被繼承人之胞姊,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遺產繼承 拋棄書等件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當以聲明拋棄繼 承者之真意為之,否則其所為拋棄依法自不生效力。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泰榮於110年10月14日死亡,聲請人陳多 惠為被繼承人之胞姊等情,有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於家事聲請狀(拋棄繼承)末 之簽章處並未簽章,僅記載「同時聲請監護宣告,印鑑章後 補」,並有莊雅雯之簽章經畫線刪除字樣。嗣經本院函詢聲 請人之女兒莊雅雯「請具狀陳報繼承人陳多惠是否具有意思 能力?是否能理解拋棄繼承的意義?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女兒莊雅雯則111年6月22日具狀表示「母親 陳多惠於87年腦出血手術至今,目前生活起居均須由她人照 護,無行為或思考能力,無法和他人對談,無法了解拋棄繼 承之意義,於111.03.08本人莊雅雯申請監護宣告(中院平 家癸111監宣291字),目前等待法官裁定中,於111.04.07 已委託平等澄清醫院醫師為母親做司法精神鑑定,檢附文件 1.身心殘障證明(重度)2.中院平家癸111監宣291字第1110 021352號函」等語,此有聲請人之女兒莊雅雯之陳報狀、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本院函文影本在卷足憑,堪認聲請人 陳多惠已達不能自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狀態,自無從 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真意。據此,因聲請人陳多惠欠缺拋棄 繼承之真意,其拋棄繼承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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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