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80號聲 請 人 范珍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彥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確認發票日期及到期日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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