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99號
SCDM,94,附民,99,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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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萬林雜糧行即鍾朝賜
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刑事庭第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偽造文
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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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