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714號
聲 請 人 林莉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孫志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10年6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
日即「111年6月18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倘未到期而為付
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
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