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680號
TCDV,111,司票,3680,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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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80號
聲 請 人 張風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馨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邱馨「儀」】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邱馨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邱馨「儀」】簽發本票金額130萬元
之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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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