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77號
聲 請 人 張家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甘豐銨、甘銘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相對人甘豐銨、甘銘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請詳細敘明聲請事項之票據內容(如:票據號碼、發票日
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