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59號
聲 請 人 范珍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藄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邱藄緯為本件本票之背書人,對背書
人不得聲請本票裁定,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提示日為何?
四、陳報本票50萬元之票據內容(發票日、金額、到期日、發票
人)。
五、確認聲請狀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一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