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394號
TCDV,111,司票,3394,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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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94號
聲 請 人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家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尾「張智杰」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之「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如欲委任張智杰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正確之委任狀。
若非,請具狀更正其僅為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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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