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373號
TCDV,111,司票,3373,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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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73號
聲 請 人 孟祥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念禎林志祥曾桂長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㈢請陳報相對人曾念禎林志祥曾桂長之實際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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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