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12號聲 請 人 江承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梓樂即巫庭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二、本票原本一張。三、提出拒絶證書。(因本票無記載本票免除或作拒絶證書)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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