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312號
TCDV,111,司票,3312,202206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12號
聲 請 人 江承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梓樂巫庭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一張。
三、提出拒絶證書。(因本票無記載本票免除或作拒絶證書)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