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若縈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 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 背書連續釋明。(因狀附4張本票指定受款人為何曉玉而非芙 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如本票背面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