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若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
本票背書連續釋明。(因狀附4張本票指定受款人為何曉玉而
非芙美喬喬國際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如本票背面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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