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131號
TCDV,111,司票,3131,2022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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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3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力旺實業有限公司劉育慈郭珊珊間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台 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合力旺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1年4 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11482038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 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1年 5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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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力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