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5年2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2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馬國強,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馬國強於105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5年2月2 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11年3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2,213,27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雅區 六雅 345 100.7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2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46.50 二層:46.50 突出物:6.00合計:99.00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