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6號
TCDV,111,司拍,136,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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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鄭林素鐘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陳國偉

債 務 人 陳吳美慧

陳月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國偉陳吳美慧陳月雪於民 國(下同)108年4月15日向第三人葉于哲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7月5日,並由債務人 陳國偉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4月29日設 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元、債權種類及範圍抵押權人 與債務人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訂金錢借貸契約、清償日期 108年7月5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第三人葉于哲對於債務 人之上開債權。嗣第三人葉于哲於民國110年5月1日將上開 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債務 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 記謄本、本票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211 1,144 10000分之10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364 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 五層:80.55 合計:80.55 陽台:10.97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6 共有部分:錦村段13419建號,面積:2,07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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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