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420號
TCDV,111,司催,420,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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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大考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二紙支票遺失經過(內容應包含何人為
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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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考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