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聲 請 人 大考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二紙支票遺失經過(內容應包含何人為 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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