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聲 請 人 周千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本票發票人為鄭輝龍一人,是否有誤? (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影本不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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