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99號
TCDV,111,司催,399,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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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周千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本票發票人為鄭輝龍一人,是否有誤?
(台端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影本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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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