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834號
TCDV,111,司促,17834,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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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嘉禹

廖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二十二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嘉禹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廖昱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4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6,238元、48,652元、48,
405元、48,40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55%浮動計
息),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嘉禹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1年2月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56,478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廖
昱婷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
各乙份。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
申請撥款通知書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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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