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3號
債 權 人 吳佳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凱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轉出之街口帳戶000000000為債權人吳佳芸之釋明資料
。
㈡提出轉入之街口帳戶000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
。
㈢提出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權人吳佳芸之釋明資
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銷帳編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
料。
㈤提出收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
料。
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89,096元」是否含利息?若已含利
息,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㈦提出LINE截圖對話人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
㈧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
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