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498號
TCDV,111,司促,17498,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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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懿真葉秀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秀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案外人即借款人葉秀賓於民
國(以下同)109年6月9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
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自109年6
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
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借款之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
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
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三)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
約定,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四)詎案外人葉秀賓僅攤還本息至110年11月8日
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
尚欠本金63,57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催
討未果,有放款借據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為證,借款
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五)嗣查債務人劉懿真為本案借款人葉
秀賓(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證七)
,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
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
連帶責任,爰債務人劉懿真應對案外人(被繼承人) 葉秀賓(
歿)所積欠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劉懿真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支付債
權人新臺幣63,57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1.
放款借據影本1份。2.小額貸款查詢單1份。3.家事事件查詢
單1份。4.繼承系統表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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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