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3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常承佑即常誠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常承佑即常誠峰向債權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6月05日止累計29,648元正未給付,其中26,994元為消費款
;1,425元為循環利息;1,2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73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94元 常承佑即常誠峰 自民國111年06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