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66號
債 權 人 浤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俊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承攬三項工程之契約書影本及三項工程金額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32,205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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