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165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柏維、羅瑞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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