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165號
TCDV,111,司促,17165,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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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6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柏維羅瑞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連帶請求?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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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