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101號
TCDV,111,司促,17101,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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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秀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秀治於民國94年04月28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
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
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2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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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