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077號
債 權 人 賴秀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承祐即金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㈣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收據、轉帳收
據及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