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04號
債 權 人 張風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原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邱馨「儀」之姓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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